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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小贴士

日期:2023-06-14 浏览:
23年安全生产月即将来临,针对近期企业非常关心并存在疑问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要求、检验要求以及海关常用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小编做了份小贴士,希望对进出口企业在合规申报、快速通关等方面有所帮助,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要牢树安全意识,牢记安全责任,确保进出口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PART 1
申报要求
按照海关总署最新要求,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公告和2020年第129号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01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
 
中文安全数据单
TIPS
 
符合性声明
符合性声明的要素不应少于《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附件1的规定,未填写相关内容的应注明原因。
其中化学品正式名称栏不应填写实际货物名称,而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品名”栏对应名称,列入第2828条目的易燃液体应填写“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如图1示例)。
 
图1 化学品正式名称填写示例
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而不是联合国危险货物类别(如图2示例)。
 
图2 化学品危险种类填写示例
 
危险公示标签
危险公示标签应符合《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29系列标准)的要求。

图3 危险公示标签样本
内容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国内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如图3示例)。不大于100mL的小包装可以使用简化标签,防范说明可以省略(如图4示例)。
 
图4 危险公示标签简化样本
 
中文安全数据单
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信息应完整、准确,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编写指南》(GB/T 17519)的要求。
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项信息,不得随意变更顺序,不得空项(如图5示例)。
 
图5 安全数据单示例
02
申报商品有多项危险化学品的,应逐项上传上述文件。
 
TIPS
材料缺失或材料出现一对多未按规定上传的情形,会导致申报不成功退单(如图6示例)。
 
图6 申报材料上传示例
03
应准确申报危险化学品货物属性和包装类型。
 
TIPS
 
危险化学品货物属性应准确选择“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如图7示例),如商品成分含危险化学品但经鉴定属于非危险化学品的,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共用HS编码但经鉴定属于非危险化学品的,都应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申报。包装类型应按实际运输包装方式选择如“桶装”“可移动罐柜”“散装”等。例如使用罐式集装箱运输的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包装类型应选择可移动罐柜。
 
图7 货物属性示例
04
应准确申报检验检疫代码。
 
TIPS
 
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按照其类型区分性选择相应检验检疫代码(如图8示例),不能选择非危代码。
 
图8 检验检疫代码选择示例
05
应准确录入危险货物信息。
 
TIPS
 
对于属于危险货物的,应保证主危险类别与检验检疫代码的一致性,包装UN标记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及相应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规章的要求,且对应的包装类别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如图9示例)。如包装类别为Ⅲ,包装标记中通常为X、Y、Z任一种;包装类别为Ⅱ,包装标记中通常为X、Y任一种;包装类别为Ⅰ,包装标记中则只能使用X一种。不属于危险货物的,无需录入相关信息。
 
图9 危险货物信息填报示例
 
温馨提示
····
····
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还应准确填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06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需提供材料: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的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TIPS
 
符合性声明的要素不应少于《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附件2的规定,未填写相关内容的应注明原因。符合性声明化学品正式名称、包装UN标记具体填写要求及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编写要求同进口申报一致。
07
属于危险货物的应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TIPS
 
除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危险货物外,应使用取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包装批次进行灌装,灌装完毕后向灌装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包装使用鉴定,鉴定合格后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并将使用鉴定单号在货物报检信息中有效关联。
 
08
出口报关时,报关信息中应关联报检检验合格后取得的电子底账号。
 
TIPS
 
电子底账号是该批次危险化学品业经检验检疫的有效凭证,务必在“出口报关整合申报”模块中填写电子底账号(如图10示例),信息缺失将导致异常批风险布控。
 
图10 电子底账申报示例
 
 
PART 2
 
检验要求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相关要求如下:
01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检验要求: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使用)
 
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范、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使用)
 
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TIPS
 
进口危险化学品前,进口企业应了解国内涉及相关进口商品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要求,避免因为涉及安、卫、环等重大问题导致退运、处罚等后果。出口危险化学品前,除需满足我国强制性要求外,还需要确保符合国际公约、国际规范等以及出口目的国和地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02
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以下检验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记和运输警示标签应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要求一致。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记和运输警示标签应与相应运输方式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一致。
 
 
申报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和包装使用状况与其要求的包装类别和使用情况一致。
 
 
散装危险化学品不实施危险货物包装及危险公示标签检查。
TIPS
 
包装应完整,不允许有损毁、残损、残留物、污染或渗漏,危险化学品不得撒漏在容器外表面。
包装标记应与申报一致,不能存在伪造、变造问题。标记应耐久牢固易辨认,不能使用诸如打印纸张贴、记号笔书写、涂改标记等方式。
包装上标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化学品要求的包装类别;不能出现超出包装使用条件装运危险货物,如过量充灌、超出最大载荷、最大堆码重量等情形。
 
PART 3
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下文简称“条例”)
 
条例第六条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下文简称“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实施条例第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实施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来源:关务小二转自青岛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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